东安县人民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之经济困难致贷款逾期,法官调解为当事人解压
2021-04-22 15:33:29          来源:东安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张钰茜 | 作者:欧阳钦 王亚          浏览量:20193

新湖南客户端4月22日讯(通讯员 欧阳钦 王亚)4月20日上午,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

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9年4月3日,被告李某分别通过宁波银行投融资平台(该平台由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维护)向投资人共计借款160,000元,起息日分别为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9年4月3日,到期日分别为2019年5月28日、2019年7月16日、2019年6月6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根据《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融资人版)》的约定,为保证投资人合法权益,被告李某作为投保人向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投资人等。同时根据《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投资人版)》的约定,上述投资人同意作为被保险人。被告李某在约定的到期日后未按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索赔通知书后于2019年6月3日、2019年7月22日、2019年6月13日支付了三笔保险金共计163,863.11元,同时被保险人代理人代被保险人向原告出具了债权转让书。至今,被告李某还款700元,尚有163,163.11元赔付款未偿还给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庭前,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因被告李某经济困难、还款压力大,根据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法官为被告计算了贷款利息,劝解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用于筹集款项。经多次协商,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李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法官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了还款的注意事项,以便当事人全面理解并履行好调解协议。

责编:张钰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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